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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商标法》中你没有注意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5-03-09   阅读次数:1913
    1、注册之前要查询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在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需要到商标局指定的网站或委托专业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查询,判断商标是否具 有显著性、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会产生商标近似等情况。

    2、必须要到北京办理注册

    根据商标局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递交、快递递交,以及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4种方式将申请文件递交给商标局,但是,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时,必须到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进行办理。

    3、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但《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需要进行强制商标注册的商品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这一种类别。

    4、异议不是你想提就能提

    经过九个月的审查之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将进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这是为了征求相关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已经进入初 审公告期的商标申请是可以被提异议的,但是请注意,只有违反了绝对拒绝注册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商标,才能被任何人提异议。对 违反了其他规定的商标,只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异议。

    5、外国人不得自行办理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进行了规定,法律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

    6、不知者无罪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在《商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中同时规定了“销 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则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再给予其 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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